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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出事故 被帮工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21 点击数:4437
近日,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赔偿案,判决被帮工人饶某、周某赔偿义务帮工人汤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6万元。
汤某与饶某、周系邻居关系。2008年间,饶某、周某因其建烤烟房请求汤某义务帮工。2008年4月28日下午,汤某在饶某、周某所建烤烟房内清理垃圾时,烤烟房发生倒塌,当场将原告压伤。后住院冶疗118天,共花费医疗费3.5万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伤残为四级伤残。为此,汤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33.8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汤某在饶某、周某所建烤烟房内清理垃圾这一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饶某、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