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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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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三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三明商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Sanmi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xs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在厦的三明籍或曾在三明学习、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为促进厦门和三明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厦门市厦禾路893号1906室(罗宾森广场蓝晶阁)。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国内经济合作,促进厦门与三明两地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培训、联谊活动;了解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两地招商引资、经贸合作、会展、论坛交流等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厦的三明籍或曾在三明学习、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交“厦门市三明商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办法及候选人名单由本会筹备组制定和推荐,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此后每届选举均由上一届理事会讨论决定组成换届筹备组,由换届筹备组制定选举办法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换届筹备组组长由上届理事会推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理事会任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议事、协调、决策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吸纳新会员,提出须除名会员名单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研究决定经会长提出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研究、检查本会重大会议、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本会会务,副会长分管商会相应工作,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及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社会上具有先进性;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会事业,乐以奉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兼职均可。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三)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副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受监事长委托,或在监事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荣誉职务,包括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创会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高级顾问、顾问等。其中:历届商会卸任会长可担任永远荣誉会长,首届理事会卸任负责人(会长除外)可担任创会会长。上述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